出入境信息与管理法

HOME > 公共機関 > 滞留外国人支援 > 外国人出入境与登记 > 出入境信息与管理法

作为国家机构,处理出入境、签证、滞留管理、国籍与难民、出入境犯罪等。

立即前往出入境ㆍ外国人政策本部官网

《与出入境及外国人登记有关的出入境管理法》【第14106号法律,颁布日期:2016.3.29,实施日期:2016. 9.30】

外国人登记 – 第31条

  • 自入境之日起欲在韩国滞留91天以上的外国人,须于90天前前往居住地所在的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外国人登记。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95条第7号规定,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并驱逐出境。

外国人就业限制(禁止非法就业) - 第18条

  • 不具备可就业滞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从事就业活动,拥有可从事就业活动滞留资格的外国人,也不得在指定工作单位以外的地方工作。
  • 例如:外国人投资者配偶(F-3)进行会话授课、持非专门就业签证者(E-9)不在指定的A公司工作而在雇主为其他人的B公司工作的行为等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94条第5号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并驱逐出境。

滞留期延长 – 第25条

  • 外国人欲在超出滞留期限后继续滞留时,须在滞留期满前取得滞留期延长许可。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94条第17号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韩元以下的罚金并驱逐出境。

滞留资格变更 – 第24条

  • 外国人欲同时从事原持有滞留资格对应的工作与其他滞留资格对应的工作时,须提前取得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 例如)留学生(D-2)的时间制就业、会话讲师(E-2)出演节目等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94条第16号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韩元以下的罚金并驱逐出境。

工作单位变更ㆍ增加 – 第21条

  • 外国人欲在所持有的滞留资格范围内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时,须提前取得工作单位变更或增加许可。
  • 例如:A大学教授(E-1)想将工作单位换至B大学、外国投资人(D-8)想成立并经营已登记外国人投资企业以外的新企业等情形
  • 注意:持非专门就业签证者(E-9)即使已取得就业许可,也须在雇用开始前取得法务部长官的最终许可。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95条第6号规定,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并驱逐出境。

滞留资格赋予 – 第23条

  • 在韩国出生但未能取得滞留资格而在韩滞留的外国人,须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取得滞留资格;在韩滞留期间因丧失或放弃韩国国籍等事由未能取得滞留资格而在韩滞留的外国人,须于事由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取得滞留资格。
  • 例如:外国人在韩国生下子女、国民在韩滞留期间取得外国国籍并丧失韩国国籍等情形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94条第15号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韩元以下的罚金并驱逐出境。

滞留地变更申报 – 第36条

  • 滞留地发生变更时,已进行登记的外国人须于搬家之日起14天内前往欲变更滞留地的市、郡、区厅或管辖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滞留地变更申报。
  • 例如:外国人搬至首尔市铜雀区大方洞时,须前往铜雀区厅或首尔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滞留地变更申报,国民配偶(F-2-1)须于配偶迁入申报日起14天内进行申报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98条第2号规定,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 第35条

  • 下列管理事项发生变更时,已进行登记的外国人须于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内前往管辖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国籍
    • 2) 护照号、签发日期与有效期
    • 3) 文化艺术(D-1)、留学(D-2)、一般研修(D-4)、贸易经营(D-9):研修机构与学校的变更(含名称变更)
    • 4) 求职(D-10):研修开始事实或研修机构的变更(含名称变更)
    • 5) 访问就业(H-2):就业开始事实(雇用合同日起14天内)与工作单位变更(含名称变更)事项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100条第4号第1项规定,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雇主申报事项 – 第19条

  • 所雇用的外国人被解雇、离职、死亡时,无法获知外国人的下落时,工作单位名称或所在地、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雇用外国人的雇主均须于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申报。
    ※ 违反此规定时,可根据本法第100条第1号规定,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