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津区厅内外国人申报相关业务
- 业务窗口:广津区厅信访护照科(信访福利楼1楼)2号窗口
- 业务内容
- 外国人滞留地变更、外国人登记事实证明签发、外国人与外国国籍同胞在韩居住者印鉴登记
- 办公时间:平日 09:00 ~ 18:00
- 代表电话:☎+82-2-450-1435
外国人登记
登记须知
- 须于入境韩国之日起90天内与配偶一同前往居住地所在的出入境管理局或办事处进行外国人登记与滞留延期。
- 外国人登录证1年有效,须于有效期满1年前更新。
提交资料
- 护照、外国人登记申请书、2张照片(3.5×4.5cm)
- 配偶家庭关系登记证明与居民登记副本
- 身份保证书(配偶或有资格者,无需公证)
- 婚姻关系证明、手续费
外国人登记例外
- 与家庭成员(A-1、A-2、A-3)一起执行外交、公务及任务者,与家人一起履行国家安全所需的外交、产业或其他重要义务者,个人被法务部长官赋予特殊地位者。
- 文化艺术(D-1)、宗教(D-6)、访问同居(F-1)、同行(F-3)、其他(G-1)。
搬家时的外国人登记(滞留地变更)
-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搬家时,须于搬家之日起14天内进行地址变更申报,未进行地址变更申报时将被处以罚款(1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 对象:外国人(外国国籍同胞)登记者中滞留地发生变更的外国人(外国国籍同胞)
- 申请地点:迁入地的区厅或出入境管理局
- 提交资料
- 滞留地变更申报书、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居所证)、滞留地证明文件
- 代理申请时的提交资料
- 家属代理人申请时:家庭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
- 雇用关系人代理申请时:委托书、营业执照、本人及代理人在职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 滞留地证明资料
- 本人名义的滞留地证明资料(选1):登记簿副本、租赁合同、宿舍入住确认书、考试院等的入住确认书等可以确认居住事实的资料
- 他人名义的证明资料(全部):以上4种资料中选1种,或居民登记副本(与国民居住在同一家庭时)、名义人身份证、居住住所提供确认书
外国人登录证遗失时
- 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内进行申请
- 申请地点:居住地所在的出入境管理局
- 提交资料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补发申请书、说明申请事由的材料、1张二寸彩色照片、手续费、说明材料(说明遗失事由的资料)
永驻资格(F-5)申请
- 拥有结婚资格(F-2-1)且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在韩国持续2年以上时,须前往与配偶共同生活地区的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申请
因结婚入籍而取得国籍
- 结婚移民者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的家人)须拥有工作或资产、具备生活能力,且须拥有最低限度的韩语沟通能力和对韩国社会、文化的基本常识
- 入籍申请地点:在居住地所在的出入境管理局申请(但世宗路办事处不受理)
在韩出生外国人子女的滞留资格赋予
- 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赋予资格
- 申请地点:居住地所在的出入境管理局
- 滞留资格赋予标准
- 已登记的外国人在韩出生子女:一般赋予同行(F-3)资格
- 持永驻(F-5)资格的外国人的未满19岁子女:赋予永驻(F-5)资格
- 永驻(F-5)资格持有者的配偶因取得配偶方国籍而丧失韩国国籍者:赋予居住(F-2)资格
- 居住(F-2)资格持有者的在韩出生子女:赋予访问同居(F-1)资格
- 持D-3(技术研修)、E-9(非专门就业)、E-10(船员就业)、H-2(访问就业)资格的外国人的在韩出生子女:赋予访问同居(F-1)资格
证明签发
- 出入境事实证明
- 对象:国民、外国人
- 签发机构:出入境管理局、区厅、洞居民中心
- 申请地点
- 全国出入境管理局或办事处信访室(固城办事处除外):立即签发
- 市ㆍ道自治区信访室(广津区厅信访护照科4号窗口):立即签发 - 申请人:本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接受本人委托者
- 提交资料
- 本人:居民登记证、外国人登录证、护照
- 法定代理人:证明签发申请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关系证明资料(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仅限亲权者
- 代理人:证明签发申请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委托的申请人身份证
※ 出入境事实证明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因此即使可通过家庭关系证明确认家属关系,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成年人亦不能签发证明 - 证明签发手续费
- 出入境管理局局长或办事处处长:2,000韩元(印花税)
- 市·郡·区及邑·面·洞长官:2,000韩元(印花税)或电子货币·电子支付